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8萬■平方米以身形一閃下的建築工程①;
4、單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註:
1、建築工程是指各類結構形式的民用建築工程、工業建築♂工程、構築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網管線等設施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屋面、裝修裝飾、建築幕墻、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給水排水及供々暖、通風與空調、電氣、消防、智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築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職稱。
3、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下且超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工程範圍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由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承擔。